1、合同签署的日期和实质日期不同
合同签署的日期和实质日期不同不势必致使合同失效。这种日期上的差异并不一直决定性的。只须合同各方对于合同的履行没异议,日期的差异一般不会撼动合同的有效性。
当这种日期不同成为合同纠纷的焦点时,状况就变得复杂了。法官会综合考虑多种原因,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愿、合同的实行情况等,来断定合同的效力。比如:
1.假如能提供确凿的证据,证明双方事实上已经达成协议并开始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,只是由于签署日期的笔误,那样这份合同仍大概被法律认定为有效。
2.假如这种日期差异是出于欺诈或其他不好的意图,那样合同的有效性就会遭到严重干扰。因此,对于合同签署日期和实质日期不同的状况,大家需要依据具体状况进行深入剖析。
2、合同订立与生效日期有什么区别
合同订立日期与生效日期是两个具备不同法律含义的定义。
1.合同的订立日期指的是各方当事人签署并盖章的那一刻,而生效日期则可能与此不同。在大部分状况下,合同的订立日期与生效日期是同一天,即合同在各方达成一同意向并盖章签名时即宣告生效。
2.但在某些特殊状况下,二者可能并不是同一时刻。比如,合同可能约定在某个特定的日期生效,或者在满足某种特定条件后才生效。这种差异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体现。
3.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: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法律快车提醒,这一规定明确地界定了合同订立与生效日期有什么区别,并为大家理解和应用这两个定义提供了法律依据。